我国宣布独立时,我们的第一任首相提出了马来西亚人的崇高愿望与梦想:马来亚是凭自由与正义的原则立国,且承诺我们将时时携手改善国民的福祉与幸福。
那一个重要时刻已经历了许多年,但今时今日,这些愿望与梦想仍然一如既往那样实在且事关宏旨,这是建国初期营建的强有力基础所带来的成果。《联邦宪法》及凭其制订的法律都有很好的根基,它们体现了法治的民主社会的关键基石。马来西亚的司法曾经得到马来西亚人的尊敬,且成为其他国家的楷模。我们早期的首相── 东姑阿都拉曼、拉萨及胡先翁──是实至名归的正直领导人、爱国志士;最重要的是,他们为人谦卑。他们相信我国宪法阐述的原则与价值,并凭此建设这个国家。
即使他们在1960年制订了《内部安全法令》,他们非常谨慎且抱着歉意。东姑阿都拉曼明确指出,制订该法案是要处理共产主义的威胁。“我和我的内阁同僚们向庄严的国会及国家承诺,《内部安全法令》赋予政府的巨大权力绝不会被用来扼杀合法的反对派和消除合法的异议”,这番话是东姑阿都拉曼说的。我们的第三任首相胡先翁强化这一立场时说道,制订《内部安全法令》的目的不是为了镇压合法的政治反对派及公民社会的民主活动。
三个星期前发生的事情,迫使我反思政府使用《内部安全法令》的方式。这一反思不幸地让我有此结论:政府一次又一次地令这个国家的人民失望,一再背弃东姑阿都拉曼所作的庄严承诺,这是因为政府及这道法律错误地允许内政部长凭他认为适当的任何理由扣留任何人。这种主观的审核权经被滥用,以谋取某些政治利益。
历史是伟大的教师,在此事上尤其意味深长。即使粗略的检验使用《内部安全法令》的方式,几乎从一开始就会发现,其原有用意如今已成了政治的牺牲品。
茅草行动的幽灵困扰着我们
令人遗憾的是,东姑阿都拉曼也背弃了自己的诺言。1965年,东姑阿都拉曼的政府扣留了布哈努丁希尔米(Burhanuddin Helmi),他是一名实至名归、地位崇高的马来人知识分子、一名曾任回教党领导人的民族主义者。他被关押至1969年逝世为止。布哈努丁希尔米是个政治反对派,但难以想象他竟被说成参与武装叛乱或《内部安全法令》原意要处理的共产主义活动。这场扣留是个畸变、是允许政治践踏法治的一段令人遗憾的时刻。
不幸的是,它似乎开创了一个先例,过去多年来,许多人因被视为威胁现有政权而被扣留。即使我国文坛宿将、已故国家文学家沙末依斯迈(A Samad Ismail)也曾在1976年遭受《内部安全法令》之害。他怎么可能会是国家安全的威胁?
我无需提醒你,1987年茅草行动的可怕影响,其幽灵仍困扰着政府,也困扰着这个国家爱好和平的人民,其投下的阴影深深的笼罩着我们所有人。那段黑暗的日子里,超过一百人因威胁国家安全的说法而被扣留,而时至今日仍有许多疑问尚未解答。他们为何会被扣留,政府从来没有清楚地向马来西亚人说明,而且为何他们从没有被控上法院,也没有任何解释。那些被扣留者包括目前仍活跃于国会的资深在野党国会议员。唯一确定的一件事,是当时正是巫统面临领导危机的时刻。最近一连串的《内部安全法令》逮捕行动,也在巫统再次浮现领导危机之际发生,是不是那么巧合?
在2001年,公正党的改革人士被扣留,政府的举措已被联邦法院裁决为恶意及非法。这些扣留者之所以会继续被扣留在甘文丁扣留营,是由于《内部安全法令》已在1988年经历了令人质疑的修订,以排除法院就内政部长的扣留令展开司法复核。马来西亚人被告知,这些被扣留者试图通过军事手段和暴力示威推翻政府,但已经过了七年,政府还没有提出证据支持这一论断。更令人不解的是,其中一名所谓的武装分子依占(Ezam Mohamad Noor)不久前还大张旗鼓地重新加入巫统,俨然巫统的重大斩获。
政府任意打压合法异议
大约在同一时间,回教党党员也因被指为武装分子且和国际恐怖主义有联系而被扣留,包括吉兰丹州务大臣聂阿兹的儿子聂阿德里(Nik Adli)。政府向马来西亚人承诺,将公布恐怖活动及这些被扣留者的联系的证据,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出示这些证据。
政府在2007年杪扣留兴都权利行动力量(Hindraf)的五名领导人时,也采用了同一公式;他们告诉马来西亚人,这些人试图推翻政府,且和斯里兰卡的“淡米尔之虎”军事解放组织有联系。不过,迄今为止,政府还没有举出具体证据,以支持这一说法。因此,这五个人被扣留,似乎乃因为他们动员马来西亚印度人以和平手段表达他们对于族人被边缘化的挫折感。这个事业一直被视为正当的,而兴都权利行动力量的示威并非法外行为,因为举行类似集会经被普遍公认为合法的表达方式。
同样,用以辩解最近扣留陈云清、郭素沁及拉惹柏特拉的理由也有诸多不足之处。扣留陈云清是为了保障其安全的说词是可笑的,至于说郭素沁煽动宗教情绪则是毫无根据的说法,她后来获释说明了这点。
至于著名的政府批评者拉惹柏特拉,细读他的作品能发现他可能羞辱政府和政府里的某些人,但言辞尖锐及羞辱人无论如何都不足以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如果认为他的作品侮辱回教、回教徒或先知,那就应以《刑事法典》提控他,而不是以《内部安全法令》扣留他。无论如何,他已因一些言论而被控煽动罪及诽谤罪,而他要受审,这表明他愿意且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让他在法院受审,才能恰如其分的让正义伸张,毕竟在公众的观念里,由于政府是拉惹柏特拉刺耳批评的目标,因此政府有利益冲突。
上述例子显著说明,政府是不民主的。从这个角度看,过去25多年来政府似乎任意扣留政敌、公民社会及消费者权益工作者、作家、商人、学生及新闻工作者,而他们的罪名(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就是批评政府。这些人为何被视为国家安全的威胁,已超出我的理解。不言自喻的现实是,政府笨拙地使用《内安法令》打压合法异议。
有些人支持和提倡如此这般任意解读使用《内安法令》,他们将设法说服你,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必须保留这种权力,即马来西亚人享有的和平与稳定,有赖于诸如《内部安全法令》的法律。这忽视了一个简单事实,即马来西亚各族人民都珍惜和平。过去四百人年来,我们都和谐地生活在一起,并不是因为这些法律的功劳。
人民的智能足以分辨“威胁”
我相信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成熟与智能足以区分何者“真正”威胁国家,而何者只是威胁一些人的政治利益。马来西亚人已经知道,《内部安全法令》经被用来对付政治反对派,尤其是当领导层面对执政党内部或外在挑战之际。
今天的马来西亚人希望政府尊崇法院程序,让法院裁决某人是否犯下煽动种族或宗教情绪的罪行。他们不太愿意如过去那样,相信只有内政部长一个人最懂得国家安全问题。他们推崇自由及保护公民自由,其他国家的人民亦如是。
首相先生,本届全国大选结果清楚地表明,马来西亚人民要求恢复法治。我曾获您任命(尽管只是昙花一现)为负责法律事务和司法改革的部长,在这位子上,我更清楚地了解我们当中有多少人要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因为了解我国的体制已遭受何等的破坏,以及这些破坏对社会产生的冲击。
凭着您的祝福,我试图推动改革。我优先要做的是修复宪法在1988年的争议性修订之前存在的主要条款,进而恢复司法复核权。我无需提醒你,前述宪法修正案是因导致茅草行动及最高法院院长和两名高等法院法官被革职的一系列事件的结果。我最为关切的是,国会剥夺司法权及法院补救行政机关的违宪和任意行动的权力,以及公民自由因此被侵蚀的情况。正是那次的修宪,令《内部安全法令》有了几乎让内政部长免于司法复核的条款,此条款示范了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不公义本质。
我还设法采取步骤,以协助司法机关重拾它曾享誉的独立性与权能。不幸的是,一些人把这些努力看作是不可取的,因为独立的司法机关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影响力”将会削弱。
我尝试做这些事,是因为体认到马来西亚的民主传统和法治正遭受围剿。不管怎样,让人人享有独立司法及公平审讯的机会,乃无可厚非。这是符合普世的人权准则,也符合回教──联邦宗教──的教义。未经制衡而能随心所欲扣留人的权力,是最为压迫的;即使在以色列这个永远处于战争的国家,扣留权也不会只掌握在一个人手中,而拘留令也必须得到法官认可。
废除内安法令,留下历史足迹
如果有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那么也应保障公民免于遭受不当处罚。在其他存在武装冲突的国家,审判是秘密进行的,以让法院审查被认为过于敏感而不便公开的证据,以符合正义所需。如果这些国家可以这么做,为何这里不能,毕竟造成政府制订《内部安全法令》的最后一场武装斗争已在1980年代结束了。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应能消除认为现有形式的《内部安全法令》仍然事关宏旨的看法,人权委员会主张废除《内部安全法令》,制订合时合地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内安法令》制订时的条款已经过时了,它从来都无意成为马来西亚法律景观里的永久性特色。
政府以前述方式及不顾公众情绪继续使用《内部安全法令》,只会让人民自然而然地铭记这道法律是个压迫工具,而政府是行使压迫手段的政府。继续使用《内部安全法令》对一个正努力在全球舞台上寻觅自己的位置的社会,并无好处;对于帮助我国永续发展何其重要的民主,也不是个好兆头。
首相先生,我非常清楚地记得你曾经说过:如果一个人有机会为国家做些好的和正确的事情,那么他就责无旁贷。这句话令我非常尊重您,如果我有信心还能为马来西亚做一些好事,我会留在您的团队。您仍是首相,您仍有机会在马来西亚历史上留下您的足迹,我敦促您一劳永逸的废除《内部安全法令》,凭此留下您的足迹。
让我们努力实践我们敬爱的第一任首相向这个国家的人民所许下的庄严承诺。
再益依布拉欣(Zaid Ibrahim)在今年3月8日大选后出任首相署部长,负责掌管法律事务,但他因反对政府在9月12日援引《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扣留三人,而在9月15日请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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