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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谋论政:世界新闻日与新闻自由

在1993年联合国大会宣布将每年的5月3日定为世界新闻自由日,让全世界再次重温《世界人权宣言》第19 条款所阐述的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款说:“人人有主张发表自由权利,权利包括主张而不受干涉自由,乃经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虽然许多国家都赞同及认同新闻及言论自由,但是却以其他的理由去控制它,其中最为常用的就是危害到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不少的新闻从业者因为提供每日新闻,揭发出一些骇人听闻的情新闻而被捕入狱,甚至是英勇牺牲。 在1974年11月2日美国大法官Potter Stewart提出媒体是除了行政、司法和立法之外的第4权。根据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第4权理论下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乃是一种制度性的基本权利,而非一个人性的基本权利。简单来说新闻自由是提供给新闻媒体一些除了言论自由以外的特别保障,比如说免于牢狱、死亡的威胁。 新闻自由一般都被认为为采访、资讯传送、刊登和阅读4种自由,也可以解说为人民知情权Rights To Know。其中美国第3任总统汤姆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先于一切的目标应当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让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豪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在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第10条文中也有说明:(a)每一名公民皆有权利自由发表言论与意见;(b)所有公民皆有权利进行和平与非武装之集会,和;(c)所有公民皆有结社的权利。然而在同一条条文中,也说明了这一些权利能被约束。国会可以立法限制,如果国会认为该限制有必要及有利于保障联合邦或任何部分之安全、与其他国家之友好关系、公共秩序或道德,及其限制在于保障国会或任何立法议会之特权、或防范藐视法庭、诽谤或煽动任何犯罪;及,国会可以禁止质询第三篇第152、153或181条所确定保障之任何事项、权利、身份、地位、特权、主权或优惠,惟不禁止在该有关法律规定下对其执行之质询。其中152条指的是国家语言;153条指的是土著特权;及,181条指的是统治者权力。 因此,马来西亚制立了不少限制新闻自由的法令,有: (a)1984年印刷机及出版法令:内政部长有绝对的取舍权,批准或拒绝任何人印刷及出版准证,而且不必给予报社解释的机会(b)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指某人只要非法拥有任何政府部门的文字或讯息,并且将它传达出去,他将面对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判监不超过7年,或两者兼施。(c)1957年诽谤法令:凡某人认为被媒体刊登后的报道造成了他名义受损、被鄙视、被排斥或为他的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他能通过法庭控告该媒体。(d)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内政部长有绝对或有条件的禁止印刷、出版、销售、发出、发行甚至拥有他认为会挑起种族纠纷、引起社会恐慌、制造动乱或有损国家利益的出版物或文件。 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一环,其实新闻从业员要求的也并非是绝对的新闻自由,然而缺少了自由的新闻却更加不是人民所要的。 此文章刊登于:《当今大马》-世界新闻日与新闻自由《透视大马》-世界新闻日与新闻自由《中国数字时代》-萧繁岭~ 谈谋论政:世界新闻日与新闻自由~